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
(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
(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
(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在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企业负责人应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工程安全生产。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必须在施工现场指挥、监督工程施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不在企业注册地(包括外省进皖企业)的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