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2012〕8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
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我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2.《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1〕111号)(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