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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六、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对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物业服务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八、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以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物业服务企业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实行分别开票、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适应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2012年,适当降低参保物业服务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一般降幅不低于30%;参保物业服务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十、对物业服务企业因节能而改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支出,以及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地政府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十一、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等收费,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二、各地应适当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和创新型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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