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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建房〔2012〕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物业服务业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有愿望从事物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物业服务相关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小型微型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三、除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设施及经营性的场所设施外,对于服务住宅小区居民的照明、电梯、消防设施等非经营性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四、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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