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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把高新园区作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区实行先行先试。鼓励和支持杭州、宁波、绍兴国家级高新园区争取进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公开转让提供通道。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多渠道融资,当地政府要按规定落实拟上市科技型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新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符合企业特色的多样化担保方式,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不断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进一步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新兴产业企业与创业企业提供优惠、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探索组建服务自主创新的新型金融组织,发展科技型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手续,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推动“区域集优”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丰富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
  九、完善规划布局
  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科学编制高新园区转型升级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企业,通过能耗控制、安全执法、环保监管、价格机制等措施,建立主动“倒逼”机制,实施关、停、并、转、迁、治,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加快形成优胜劣汰、“腾笼换鸟”的转型发展机制。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高新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估工作,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落实高新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高新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省级高新园区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省级高新园区的规划布局,推动现有工业园区转型升级成为省级高新园区。
  十、创新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独立的或为主的高新园区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高新园区转型升级要求,充实力量,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完善服务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高新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改善发展环境、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真放权放实权,切实把该赋予高新园区管委会的经信、科技、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工商等方面的权限下放到位。要把高新园区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内生发展、良性循环的机制。
  十一、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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