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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500强企业引进工作的意见

  (六)切实加强项目促进。结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精心策划包装推出一批针对世界500强企业发展需求的招商项目,促进其投资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建立在谈项目库,加强对在谈项目的集中协调和政策支持。加强投资项目的跟踪联系,建立投资项目库,及时反映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变化趋势。
  (七)开展多种形式招商。强化上门招商。定期走访世界500强企业驻华地区总部和全球总部,主动建立和保持良好联系,及时了解其投资意向,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和项目推介。强化定点招商。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招商活动,加强驻外商务机构建设,提高招商针对性和成功率。强化产业链招商。开展企业招商活动,推进与世界500强企业有业务联系的企业开展合资、合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和政府服务
  (八)推动设立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对进驻我省的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各级财政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并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核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四大国家战略”重大项目。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生物、新能源、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洋新兴产业及核电关联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参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和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76号)以及我省加快发展海洋经济若干意见中的财政、税收、技术、人才、土地、金融等政策。
  (十)支持投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世界500强投资企业申报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世界500强投资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加强投资项目要素保障。鼓励世界500强企业进入省级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投资鼓励类项目,土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世界500强投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当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项目完成供地并建成投产后,省按照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效益等情况,依申请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当地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保障投资项目的用电、用水需求,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对职工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其职工生活用水可按城市居民用水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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