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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

  (十三)支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
  (十四)支持引进高素质人才。以民引外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奖励。对个人获省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发放的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在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十六)支持提升国际化水平。对民营企业参加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境外招商活动和境内外国际化知识培训,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为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营造良好环境
  (十七)鼓励盘活现有土地厂房。鼓励以民引外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八)放宽企业出资条件。对从事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适当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以民引外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对从事现代服务、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的以民引外企业,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产业用语作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行业表述。
  (十九)切实保障水电供应。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成功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合资合作,按照其生产用电和用水的实际情况,优先落实有序用电和用水计划,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同时,提倡和鼓励企业节能发展。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抓紧编制《浙江省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和《浙江省外商投资产业布局导向》,明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鼓励和支持类产业。建立以民引外重点项目库、在谈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组织民营企业参加浙洽会、国际商务周等大型经贸活动,加强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对接。
  (二十一)改善政府管理服务。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审批效率。将下放至各市、扩权县(市、区)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至各县(市、区)。对嫁接提升的重大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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