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外方增资扩股。支持具有先进技术、品牌、管理水平的合资企业的外方进一步加大资本投入,提高持股比例。鼓励合资企业的外方通过注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增资扩股,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加快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品牌附加值。
(六)鼓励民营企业境外上市。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融入境外产业资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接轨国际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要的服务和政策支持。
(七)鼓励开展研发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境外企业先进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对民营企业与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的,按照我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开展品牌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著名企业开展品牌合作,扩大自身品牌的国际市场影响力,努力打造成为我省的国际知名品牌。民营企业与境外先进技术企业进行合资合作,以民营企业自有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重点支持培育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九)鼓励开展营销网络合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把自身营销网络的优势与境外企业的国际市场网络优势相结合,加速开拓国际市场。
(十)鼓励实行兼并收购。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我省民营企业股权,在我省设立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民营企业在并购过程中重新评估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三、支持以民引外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十一)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以民引外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民引外企业被认定为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申请其对应的专项资金研发项目的资助。
(十二)支持研发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以民引外企业申请省属重大专项、省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或贷款贴息。鼓励以民引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11〕224号)的项目,可申请专项资金贴息或补助。以民引外企业以我省企业法人资格申请的发明专利,可以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