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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的意见
(浙政发〔2012〕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跨国公司合资、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和活力之源。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时代背景下,推进民营企业与外资嫁接提升,可以有效吸纳境外企业先进的技术、品牌、管理和市场,加快提升我省民营企业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可以充分利用民营企业现有厂房土地资源吸引外资项目,挖掘土地潜力,置换落后产能,实现“腾笼换鸟”,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效益;可以积极发挥我省民营经济的产业集群基础、创业人才基础、市场网络基础优势,加快引进境外先进企业,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强强联合,进一步发挥外资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抓住我省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有利时机,坚持“招大、选优、引强”,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加快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为我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更大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自身发展意愿,运用市场规律推动“以民引外、民外合璧”。
  --坚持突出重点、招商选资。重点引进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境外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引进技术、管理、人才、品牌和市场。
  --坚持多种途径、创新推进。支持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和途径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创新机制,扩大优势,努力形成“以民引外、民外合璧”的新格局。
  二、鼓励民营企业多形式与外资嫁接提升
  (四)鼓励设立合资合作企业。鼓励民营企业与境外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民营企业可以货币、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可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股权、债权等出资。民营企业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投入,评估增值部分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凡合资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且实到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可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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