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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十七)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通过培育省级地理信息产业示范基地、开展“数字城市”建设和“智慧城市”试点等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逐步形成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企业融资风险的分散补偿机制,支持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地理信息产业项目和地理信息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公益性地理信息产品的投入力度,鼓励政府部门地理信息及其技术服务外包。
  实施税收激励政策。建立对地理信息企业的税收激励机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地理信息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地理信息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理信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地理信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理信息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在投资总额内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地理信息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内企业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科研经费等可列入成本,科研创新经费、设备折旧和职工培训费用可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内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经认定属于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内鼓励发展的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信托、融资租赁等其他间接融资方式,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对地理信息企业开展业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支持地理信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重点培育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地理信息企业进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鼓励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强发展动力和后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特别是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拓宽抵质押品范围,开发适合地理信息企业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对其合理信贷需求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龙头骨干企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地理信息及相关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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