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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2012修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增强执法检查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执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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