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的审议结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一府两院”。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并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