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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2012修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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