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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工作的通知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辖区有关部门,筹措培训社区救援人员培训费用和防灾减灾设备维护运行经费,配合基金会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按时完成本年度、本区县的社区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切实壮大基层防灾减灾队伍,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救援体系建设和我市防灾减灾工作的向前发展。
  (三)要加强对救援装备、设施和车辆的使用管理,通过建立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救援装备、设施和车辆建档建卡,明确专人负责;要科学维护防灾减灾装备,定期巡逻检查,定期更换过期用品,确保发挥作用。救援装备、设施和车辆是专用防灾减灾物资,严禁挪作他用。
  三、扎实推进,确保创建质量
  各区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详见京民救发〔2010〕217号文件)和本市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方案,积极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有关创建和申报工作。
  (一)要通过开展社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向社区居民普及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举办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组织社区进行灾害隐患普查、开展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做好社区防灾减灾软、硬件建设,全面加强基层防灾减灾工作,切实提高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推荐工作,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时间表,定期跟踪检查。要对照相关标准组织社区开展自评自查,做好对符合条件社区的指导和评分工作。每年9月20日前将推荐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名单按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报市局救灾处。原则上6城区按不少于25个、10个郊区县按不少于5个推荐候选社区,对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出色、基础条件好、符合创建标准的社区不受名额限制。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确保质量。被推荐社区要及时登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展示管理系统”(网址:http://shqapp.mca.gov.cn),并于9月30日前完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材料在线填写工作。
  往年已命名“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也要通过该系统,在每年10月10日前更新社区基本信息,并简要填写本年度防灾减灾主要活动开展情况。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将对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已命名的示范社区的动态工作进行评估,并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
  (四)每年的7月下旬至9月中旬,市民政局将对各区县推荐的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进行考评抽查,并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减灾委、民政部举办的全国评选;未评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单位将纳入“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评选。对创建“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的考评抽查将延长到每年10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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