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者渎职的;
(五)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计划预算等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不同的国家机关分别提出,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答复的,由常委会主任主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受质询机关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书面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确定口头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质询会议,并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的事项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