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半个月前告知受询问机关。
由主任会议确定书面答复的专题询问议题,受询问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天前将书面答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题询问采取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分组会议召集人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各组会议,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上的询问和回答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
常委会分组会议上进行的专题询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中途可以随问随答,但是不得提问与专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认为不理解的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三条 常委会联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常委会分组会议的专题询问,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一个问题一般不超过3分钟。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三章 质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