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承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对海口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机关应当将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要求其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