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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工商市规字〔2012〕4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家工商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禽流感防控的工作部署,省局对《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工商市字〔2005〕254号)进行了修订,并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应急防控措施,切实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工作。各地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开展市场防控工作等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2.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做好禽流感疫情期间的禽类市场监管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禽类市场交易安全有序,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家工商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方针和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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