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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发〔2012〕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05〕71号)印发以来,对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安置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该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05〕71号)。今后,对自治区国有企业改制中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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