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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2.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培训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人员培训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3.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市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经费补助政策。

  (九)医保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协议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享受协议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

  四、监督管理

  (一)正确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

  1.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

  2.严禁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

  3.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4.健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经常性引导和管理。

  (二)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1.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管理医院。

  2.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各级医院管理人员培训项目范围。

  3.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建设发展规划、等级医院创建、改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控制医疗成本等方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

  4.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劳动规章制度。

  (三)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责任感。

  1.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取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2.积极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主动回馈社会等方面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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