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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三、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1.鼓励慈善机构、基金会等社团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特殊群体提供优惠服务项目或医疗救助。

  2.鼓励支持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宁举办医疗机构,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参与改制的医疗机构保留其非营利性质。

  3.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以规模较大、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和管理现代化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服务机构,中医、回医等特色鲜明的民族医院以及老年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4.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城市社区以及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的地方依法开办私人诊所。

  (二)规划设置。

  1.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改扩建,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的发展空间。

  3.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非公立医疗机构。

  4.2015年前,在银川市建立3家-5家特色突出的民营专科医院,石嘴山、吴忠、固原和中卫市则根据需求各建立1家-2家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专科医院。

  (三)审批权限。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分级进行审核:100张床位(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厅审批;20(含20张)张以上至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含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2.投资限额以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由自治区卫生厅和商务厅审批,具体规定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四)用人环境。

  1.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入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不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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