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医疗机构每年完成TIPS 15例以上,包括SEVE等扩展内容。手术成功率达90%以上,腹腔内大出血、术后肝功能衰竭或反复发作肝性脑病、支架移位、影响主要脏器的异位栓塞等严重并发症低于5%。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其TIPS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TIPS所需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TIPS诊疗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TIPS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TIPS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TIPS技术。
2、开展血管介入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相关科室床位4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消化内科、肝胆外科或血管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消化放射介入技术在本省处于领先地位。每年可完成TIPS 25例以上,包括SEVE等扩展内容。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3、有至少3名具有TIPS资质的指导教师,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4、有与开展该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每年有1-2篇相关学术论文、相关专著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6、每两年举办省级或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6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