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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人力三轮车和“摩的”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三)落实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控制保护区内检查力度。

  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把控制保护区管理作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落实,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运营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防控。要做到定人、定段、定时,组织好对控制保护区的巡查监管工作。要按照“轨道交通地面线每8公里不少于1人,地下线每15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并按照运营线路合理配备车辆、GPS通讯装备以及移动传输设备;做到统一服装标识,统一车辆标识。遇有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保障。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统筹力量、落实责任,要制定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专业培训,推进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建立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轨道交通沿线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控制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登记造册,逐一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责任人上级部门督促整改工作,切实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避免隐患扩大而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二是建立重点督查督办制度。对排查出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列入市级挂账安全隐患。三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工作,每月初及时将本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情况和上月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市安委会和市交通委。

  (三)建立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专项治理经费,统筹安排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承担。市有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报市财政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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