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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依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以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以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以内。

  (三)工作重点。排查和治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异物侵界、违章施工作业、私设广告牌匾、堆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经商、人为引火、乱停车辆等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控制保护区内地下敷设的水、气、雨、电等各种管井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

  统筹建立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突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属地政府监管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开展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监管范围内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的机制、规范、流程和标准,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属地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一)强化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加大控制保护区内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宣传、学习和监督执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辖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属地内各部门职责,督促属地有关部门做好控制保护区内安全生产、环境整治、综合治理和园林绿化等方面工作,切实强化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护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二)明确市相关部门职责,加大控制保护区内监督力度。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超高超载车辆的管理,加强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接驳设施周边及沿线地区治安防范及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地铁配套设施盗抢和站前广场、出入口及桥下空间打架斗殴与寻衅滋事行为;治理轨道交通站前广场及桥下空间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任何车辆不得围堵消防通道、检修通道及集散通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如需设置治安岗亭,须征得轨道资产管理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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