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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竣工工程未接收入馆档案追缴工作的通知

  二、追缴范围和重点
  各地要以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为线索,对2000年以来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技术资料未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追缴。追缴工程档案,核心是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地下管线技术资料;重点是桥梁、堤坝、隧道、管线、道路、水厂、热源厂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学校、医院、车站、商场、银行、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宾馆酒店、大型办公楼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准备(2012年6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或制发文件安排部署。
  (二)摸清底数(2012年7月至9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部门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受理部门认真查询,到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认真查询,与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记录进行比对,对所辖区域内已竣工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竣工工程档案未移交入馆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登记填表(附后),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整理移交(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采取告知催办、上门指导、技术服务等方式,责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工程技术资料按规定整理移交。
  (四)依法处理(2013年4月至9月):对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拒绝移交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关键资料缺失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政府投资、以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形式组织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涉及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影响公共安全的技术资料缺失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视情况将施工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投标、资质降级等处罚。
  (五)总结通报(2013年10月至12月):各市县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顾总结,以设区城市为单位向省厅书面报告。省厅将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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