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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园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分类标准,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在公园内合理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枯枝落叶堆点(或临时堆点),堆点应保证各类垃圾分类堆放,并具有围挡、覆盖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垃圾的产生量、产生频率、公园内垃圾短驳作业安排等实际,设置充足的分类投放容器(投放容器标识见附件2),容器摆放位置要充分考虑到垃圾产生者的投放需求和便利性。

  * 办公区域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类投放容器(或投放点),有害垃圾一般可设置在楼道口等明显位置,可回收物可采取部门内部暂存、公共区域集中投放形式,各类容器设置位置明确告知办公人员;

  * 餐饮区域设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其它垃圾(干垃圾)分类投放容器,两类容器组团放置,便于分类投放;

  * 游览区域设置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二)规范园区各类垃圾分类驳运作业

  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洁公司等做好垃圾分类驳运工作,将各类垃圾从投放点分类驳运至公园垃圾集中收集点或相应区域,与分类收运企业有效对接。

  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配置垃圾分类驳运机具,合理安排垃圾驳运作业班次,保证各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

  (三)畅通各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置流向

  根据要求,各公园要配合、做好装修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废油)申报工作,并督促园区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申报工作,同时在公园内设置集中收集点,与环卫收运作业企业做好对接。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主动为公园提供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分类收运作业服务,并告知公园管理部门分类收运时间、频率、管理部门联系电话等,便于公园管理部门对环卫作业企业的分类收运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公园将分类收集的枯枝落叶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如无就地消纳条件,应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收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可回收物由公园管理部门自行纳入社会废品回收系统。

  (四)强化各类垃圾分类计量工作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公园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类垃圾的分类计量工作,建立相应统计台帐。

  公园管理部门应建立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枯枝落叶、可回收物清运量统计台帐,记录每月上述垃圾的清运量,并报送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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