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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加强和统一对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应核批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的通用机打发票。

  二、对出口商品企业开具合计人民币金额后,需开具外币金额的,可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设置的备注栏内注明外币金额。

  三、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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