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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并政发〔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电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将基础电信建设项目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实现电信基础设施与城市道路、供电等基础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制定审批公用建筑物、住宅小区、道路等规划时合理规划建设电信基础设施,预留相应空间,使电信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优先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供电企业应在电网供电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优先满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电,开辟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电报装绿色通道。根据《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电信基础设施用地由电信运营商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落实。
  二、加大电信基础设施保护力度电信基础设施安全是确保通信畅通和网络安全的基础。各级各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电信基础设施保护建设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社会公众了解电信基础设施相关知识,消除群众对电磁辐射危害的担扰,增强保护电信基础设施的意识,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安全。对阻碍、破坏电信基础设施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打击盗窃、破坏电信基站、光缆等电信基础设施违法行为。
  (二)规范无线干扰器使用管理。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监狱、看守所、学校等单位,要规范无线干扰器使用时机、功率等,尽量避免超范围使用和长期开启干扰器。要加大对非法使用干扰器行为及城中村等黑直放站的查处力度,避免对公众通信的干扰影响。
  三、妥善处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防危及电信基础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对需要在电信基础设施保护区内开挖取土的各类建筑项目,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电信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及时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信基础设施和设备安全运行。电信传输管道线路涉及的房屋拆迁、绿化占用、掘路等补偿,应参照太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标准执行。对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恶意设立各类建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各电信运营企业要落实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和共建共享的有关要求,在通信基站、管道、光缆等方面做到相互开放。已有、新建通信铁塔、杆路必须共享、共建。其他具备条件的通信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也应共建共享。禁止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避免重复投资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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