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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对县内震级≥3.0级的地震,县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报地震参数。
  县内其他地区及邻近地区震级≥4.0级的地震,县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初报地震参数。
  5.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乡镇政府收集地震灾情,向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2)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灾区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将收集和了解到的地震灾情上报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报送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网络、“12322”防震减灾公益服务信息平台等。
  (4)处于灾区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救援队伍将了解到的灾情报告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侨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3 信息发布
  (1)县地震局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关于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2)县政府办、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做好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互救和抢险救灾的先期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向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县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实施抗震救灾。
  6.1 县政府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
  6.1.1 启动程序
  (1)县政府宣布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组成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6.1.2 决策部署
  (1)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并确定灾区范围。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4)部署通信、电力、交通等系统的抢修保通和运输。
  (5)调运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部署伤员接收与救治。
  (7)视情况,建议县政府向上级请求援助。
  (8)视情况,建议县政府向上级请求实施跨县、设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9)视情况,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6.1.3 现场工作
  (1)现场指挥
  乡镇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始运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县政府和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组织人员进行伤员救治和抢险救灾,安抚灾区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灾区组成县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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