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平震结合、防御为主。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好地震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地震应急演练、救援队伍建设、避难场所设置等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整合资源、协同行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地震灾害事件与应急响应分级
2.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千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百人以上、千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10%以下的地震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百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上、1%以下的地震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并且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下的地震事件。
2.2 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7级(含)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5级(含)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级(含)至7级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含)级至7.5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含)至6级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级(含)至6.5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下地震。
2.3 地震应急事权划分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实施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实施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实施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实施支援,省政府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支援。
2.4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由县政府确定。
2.5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当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恢复能力,应根据需要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较轻,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由原实施机关决定、宣布。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