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靓建行动”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治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审图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市住房建设系统开展“靓建行动”的通知》(深建字〔2012〕181号)有关部署,为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升行动,我局决定在开展“靓建行动”期间,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治措施和良好行为激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治措施,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附件1)执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按照省住房和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扣分,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录入我局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我局新系统将于8月1日起实施)。我局《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2012年7月1日前,修改执法文书文本和执法信息录入系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整治措施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顺利实施。
三、自2012年8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良好行为激励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附件2)执行,记录或申报良好行为。
四、《关于在全市住房建设系统开展“靓建行动”的通知》(深建字〔2012〕181号)所附《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良好行为记分标准》部分内容已经进行了修改,请各部门、各单位按本通知附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细则
(安全及文明施工类--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序号 | 违规行为 | 违规程度 | 执法类别 | 处罚情况 |
限期
整改 | 停工
整改 | 建设
单位 | 安全
主任 |
1 |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或超越施工许可规定范围施工的 | 不区分 | | √ | 红 | 黄 |
2 | 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的 | 不区分 | | √ | 红 | |
3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 不区分 | | √ | 红 |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