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三章 供水工程
第四章 供水经营
第五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