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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十)创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裁定、复议决定以及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的决定等监督意见的;因其他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示范单位的确定

  (一)创建。创建单位应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开展创建活动,每年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调研、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创建单位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申报。创建单位对照本意见确定的示范单位条件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标准的,于2014年上半年报送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向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请推荐。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接向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申报。

  (三)推荐。经市、县政府逐级审核后,由各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推荐的候选单位名单向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推荐。

  (四)考核。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根据示范单位评定条件,组织对候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方法及评分标准由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提出拟认定的示范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授牌。“安徽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拟认定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由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政府确认、授牌。

  五、创建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明确职责。创建活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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