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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1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1-2015年)》,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通过开展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创”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创建对象

  省、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所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

  三、示范单位条件

  (一)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有力。单位主要领导对依法行政认识到位,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比较完善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明确不同阶段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强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规格、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初步解决,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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