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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管护,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村医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预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零差率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考核后及时结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加强村医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村医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村医。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加强村医执业资格管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医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在全省76个县、县级市和农业区开展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和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努力提高县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解决县域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逐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对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负责)

  制定县级公立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规定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使用比例。按照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双信封制等办法,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省级集中招标和网上统一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保证中标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合理低价水平。(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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