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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加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标准,将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全部纳入电子监管范围。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大重点环节和重点药品抽验力度,对本省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和本省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实施100%监督抽验,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开展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和分析,强化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出台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着力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运行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政策。(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完善激励约束和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鼓励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各县(含市、区,下同)负责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用途和比例,可按规定从收支结余中提取奖励基金、福利基金,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建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过度医疗、推诿病人、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245所乡镇卫生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按照“顶层设计、统一标准、互联互通、整合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统一开发软件,建设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与基本医保、药品采购、物价、药品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招收195名医学本科生、150名医学专科生,完成2011年946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安排7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落实2011年全省统一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任务,积极做好2012年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全省统一公开招聘工作,并对医学类人员进行为期一年的全科医生转岗/岗位培训。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并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落实263名专科方向住院医师和147名全科方向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成人大专学历教育。完成100名中心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到市、县级医院或中医院临床进修培训计划和任务。支持7个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培训乡镇卫生人员4311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5636人次,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6019人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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