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当期收支平衡和制度平稳运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积极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工作。(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巩固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同步落实对村医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完善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开展新一轮招标采购工作。对临床常用、供应充足、市场竞争充分、经多次招标价格基本稳定、且患者日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可通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科学确定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我省上一轮基本药物招标价格),通过评审经济技术标确定中标生产企业。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急采购机制,落实网上采购、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配送和付款及时率。(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

  (3)规范省级增补基本药物。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中心卫生院增配药品进行遴选后纳入省级补充药品目录,省补充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规范省补充药品剂型、规格和包装。省级以下政府不得增补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