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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科学合理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分别确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健全监控管理机制,继续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内容和考核指标。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安徽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在全面实施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等。逐步提升新农合统筹层次,探索实施市级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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