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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坚持以总体收支平衡为原则,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等待遇;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待遇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4)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市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

  (5)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7.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三)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及相关报销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制定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意见),落实相关补助和支持政策。制订出台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相关规定,明确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的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完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进一步加强与省的沟通衔接,结合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我市的增补药品目录,并理顺与省增补目录的关系。(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

  (3)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完善省级下达的药品储备任务。(市卫生局、物价局、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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