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六)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不同情形的零星医疗费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资料:
(一)属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提供申报异地就医的确认资料复印件。
(二)属急诊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的证明,急诊门诊病历或急诊留院观察病历复印件。
(三)学生异地就医需提供:
1.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异地实习或分校就读的有关证明材料;
2.回(原)户籍所在地发生医疗费的需提供户籍地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因病休学或休假期间,需提供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病休学证明及休假证明。
4.大中专院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代办学生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的,需提供《大中专院校代办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单》。
(四)因急诊在本市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需提供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及已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批准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原件。
(五)因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原因,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直接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需提供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4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议银行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六章 个人医疗帐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一)在职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按规定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