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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注册〔2012〕30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目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已陆续发放。为做好2012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2011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第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第150号部令”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网上信息应准确、完整,提供的相应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确定部系统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初始注册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同时还须通过“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http://www.jscin.gov.cn/web/zyzc/,以下简称“省系统”)申报初始注册流程,网上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网上数据上传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聘用单位所属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书面申请材料中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按受理号顺序单独装)、申请人照片(按受理号顺序装袋)、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封面,封面样式详见附件3)、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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