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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一)建设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规模适度、组织健全、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增加社区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25万张;改造40%现有床位,使之达到建设标准。各类养老床位总量达到57.7万张,其中养护型和医护型床位达到30%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在全省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程,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提供便利。在城市,按照就地就近、老年人自愿、政府鼓励的原则,推动建立邻里互助点以及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在农村,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扶持城乡居家服务机构发展,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街道(乡镇)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到2015年,每个街道要建立一所具有老年人托养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以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在城乡社区,重点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托养服务的能力,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省里扶持建立一批示范性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十二五”末,全省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今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以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为主。省里重点建设一所大型示范性养护设施和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两级至少各建一所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设施。现有的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应逐步向老年养护院转变,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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