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区政府领导分工,研究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根据区政府决定,落实需要贯彻执行的事项;研究处理专项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五)区政府工作会议以及每月最后一周召开的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有针对性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方面人员列席,加强政府与区人大、政协的工作联系,切实发挥区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职能。
第三十三条 公文审批制度。区政府公文的审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区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企业集团和各单位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报批;涉及依法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项,应事先经过区政府法制办核阅后,按分管副区长、区长的顺序报批,重要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发文实施。
(二)区政府发布的各类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工作有交叉,涉及两位或两位分管副区长以上的,经有关副区长会签后,再由区长签发。
(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求事项;审签文件时,应当用钢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三十四条 督查制度。切实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督查工作按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进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凡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政府各委、办、局和各街道、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督查工作,定期报告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以及区政府领导批示等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强情况分析。
第三十五条 内外事活动制度。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企业集团和各单位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涉外经贸活动和其他外事礼仪活动,主办单位应分别报区商务委和区政府外事办,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商务委和区政府外事办拟定活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会见香港、澳门人士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会见台湾人士或华侨,须分别报区台办或区侨办审核。
第三十六条 离沪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和街道、镇应严格执行离沪外出请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