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执法的权威性,继续推进文化市场、城区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和行政赔偿工作。认真实行《
行政复议法》,坚决撤消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行政组织体系。按照“上下对接、部门联动”的原则,完善政府组织机构,形成运转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坚持事权下放、重心下移,强化街道、镇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提高部门的指导、服务功能,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行政责任制。坚持权责统一,全面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对于政府各项工作,必须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建立行政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考核,做到“阶段有督查,完成有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合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树立大局意识,在工作推进中要加强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合力。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各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一位副区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办理;涉及跨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要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各部门对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主动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在工作中,监察部门要切实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平台功能,重点加强对“三重一大”工作的监督,并切实将监察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八条 加快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提高政府的诚信意识。加强政府诚信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政府诚信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政府诚信体系建设的行政考核和效能监察机制,将部门工作目标、工作作风及预算执行等诚信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七章 行政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凡依法应该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本区重大事项必须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高度重视人大议案、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和实际问题的解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