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继续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功能建设,满足居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公益类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社区协会在公共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并落实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导向性政策,搭建合作交流平台,促进公共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环境。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风险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手段,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规范决策。
第十五条 实行科学决策。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必须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区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实行民主决策。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上海市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专家或中介咨询研究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和街道、镇的,应充分协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些事项,应事先征询居民代表和街道、镇的意见。此外,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履行决策程序。凡涉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年度安排、城区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重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