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区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区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区财政局、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本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单位、具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区财政局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区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五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