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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本市和本区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本市、本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区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本市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区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本市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区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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