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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区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区级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区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新购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如确需投资和租借的,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合同规范、风险控制、权益回报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必要时报区政府审批。其中: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需先报区机管局审核。

  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区级事业单位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七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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