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公用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并与有关单位加强情况的沟通和管理的对接。
第十三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区级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与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配备条件和配备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备条件和标准根据市财政局要求,结合部门预算编制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区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 对于区级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部门内由主管部门批准调剂划转,并报区财政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报区财政局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除国家、本市、本区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下一年度相关资产配备标准。
(二)区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并根据本区相关资产配备标准及结合实际需求,提出下一年度购置资产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和流程,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三)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购置计划或资产购置单价超过配备标准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调整预算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