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配置审核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事项的审核;负责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处置审批。
(三)负责组织区机管局管理项目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和清查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汇总所管理项目的有关工作情况,并送区财政局。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相关审核、审批工作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负责在本部门推广应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收益,定期对单位填写的收益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
(七)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八)按有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本市和本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产权登记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落实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相关事项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讨论。
(五)应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